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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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

3、其他方式有:发布、公告等。

4、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有特定的方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要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5、如,根据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消防条例规定,在火灾扑救中,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强制拆除毗邻火场的建筑物,这一决定就是采取不要式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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