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材料(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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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2、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与非主要诉讼主体:根据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权利、义务和同案件事实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诉讼参与人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

3、当事人属于主要诉讼主体,而证人、鉴定人等则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4、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同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

5、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翻译人员除外);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指挥等。

6、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7、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8、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10、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2、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15、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17、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19、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21、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22、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24、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7、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30、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31、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32、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33、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4、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35、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37、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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